2017年3月,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科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钢结构建材,生产车间的焊接和喷涂作业存在烟尘、甲苯、二甲苯等职业危害因素。经查实,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没有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该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该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的同时,组织了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一道重要关口,是避免因发生职业病患者带来经济损失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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