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quanren 发表于 2017-1-22 13:22

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14年8月,珠海A公司与大连B公司签订《打砂油漆工程协议》,由大连B公司承包珠海A公司车间内的打砂油漆施工工程。2015年9月17日, B公司工人张某某在珠海A公司涂装车间打砂房内操作推砂机时,违章将头伸出驾驶室窗外,被自己操作的机械夹到头部造成本人死亡。 事故起因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 A公司对发包工程疏于安全管理,未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B公司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B公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死者)上岗作业,未能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有效落实监管责任。调查认定事故调查组认定:A公司和B公司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A公司总经理和B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针对事故的发生该公司负有责任
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珠海A公司和大连B公司均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A公司总经理和B公司总经理均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案例点评☑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本行政处罚案由于是在承包施工工程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践中,普遍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而因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没有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发包方“以包代管”的现象比较严重。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对这种情况下的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作了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方必须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发包方在发包工程中,必须承担审查资质、签订协议明确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等责任,并且,这些责任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如果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 ☑未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因此,本案中,安监部门既处罚了具体施工单位即承包单位B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也处罚了没有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发包单位即珠海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safety01 发表于 2017-1-22 13:22

教育培训非常重要,员工不掌握安全知识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pangong 发表于 2017-1-22 13:36

顶顶更健康

anquan1 发表于 2017-1-2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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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quan2 发表于 2017-1-24 15:48

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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